索引号:
MB1889016/2021-00114
发文单位:
荆州市应急管理局
发文日期:
2021-01-04 15:25:02
效力状态:
有效
主题分类:
政务公开
发文字号:
荆应急文〔2020〕56号
荆应急文〔2020〕56号
各县(市、区)应急管理局,荆州开发区应急服务中心,纪南文旅区综合执法大队,荆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,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,市应急服务中心:
根据《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应急厅〔2020〕1号)、《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开展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荆政办发〔2020〕28号)精神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标
根据《湖北省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》(鄂政办发〔2020〕57号)要求,涉及应急管理部门清单共17项。其中,审批层级在市级(含受委托)的有7项,审批层级在县(市、区)级的有3项。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四类改革方式,细化改革举措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、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,构建落实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要求的长效工作机制,优化营商环境,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二、改革范围
涉及应急管理部门17项改革事项。其中,直接取消审批1项,优化审批服务16项。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:
1.直接取消审批。取消“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审批”,实施事中事后监管,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方式,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。
2.优化审批服务。对审批层级在应急管理部及省应急管理厅的事项,市、县落实属地监管职责,加强日常监管及信用监管,主动对上衔接,优化涉企服务。对审批层级在市、县的事项,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逐项明确审批流程及审批责任人、缩短审批时限,规范审批行为,提高审批效率。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,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、布局规划、企业存量、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,方便企业自主决策。
三、改革内容
(一)实现申请、审批全程网上办理。
“证照分离”改革事项全部进驻湖北政务服务网及行政服务大厅,开通网上申请,进行网上审批。申请人可在网上递交申请材料,并将上述材料纸质版邮寄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窗口。业务办结后,办理结果可按申请人在网上填报的“物流快递”地址邮寄给申请人。整个办理流程实现申请人到办事现场0次跑动。网上申办是一种可供选择方式,申请人亦可选择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。
(二)精简申请材料。
申请人在申办改革事项过程中,可不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、项目备案证、采矿许可证等原件。市、县应急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,通过信用平台、政务信息共享等途径核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。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申请材料,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。
(三)缩短审批时限。
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,改革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法定办理时限50%以内。市、县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,不断优化办理流程,在前述承诺办理期限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。受理业务后,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。在审批过程中,根据法律法规规定,开展现场核查以及企业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、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期限内。
四、改革配套措施
(一)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。
市、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依企业申请,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相关许可,并按要求将办理结果上报至电子证照平台、共享平台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。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,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,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或县(市、区)政府网站进行公开。
(二)提升政务服务水平。
进一步拓宽电子证照和共享数据的应用范围,积极推动注册信息、许可信息、电子证照、填报材料等数据资源互信互认互用,避免企业重复提报材料信息等。优化办事流程,精简申请材料,压缩办理时限,减少跑动次数,提升涉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,切实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。
及时下载认领信息。
各地应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,及时下载“证照分离”相关信息,依照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。
(四)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
按照“谁审批、谁监管,谁主管、谁监管”原则,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,明确监管规则和标准。全面推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、跨部门联合监管和“互联网+监管”,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。加强信用监管,依法查处虚假承诺、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,实行失信联合惩戒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成立市应急管理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,局党委书记、局长方凤云任组长,二级调研员张德柱任副组长,法规与行政审批科、安全基础科、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、综合协调科、地震科、执法支队负责人为成员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。办公室设在法规与行政审批科,承办改革具体工作。
(二)共同推进落实。市、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,齐心协力,全力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。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,明确优化审批服务要求,并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事项。县(市、区)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事项,并加强对改革范围企业的属地监管,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。
(三)不断总结提升。市、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总结改革经验,认真查找工作不足。对存在优化空间的改革事项,要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,方便群众办事创业。对改革工作中的创新亮点,要大力宣传推广,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。
荆州市应急管理局
2020年12月15日
荆州市应急管理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
序号 | 主管部门 | 改革事项 | 许可证件名称 | 设定依据 | 审批层级和部门 | 对应市级主管部门 | 改革方式 | 具体改革举措 |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| ||||
直接取消审批 | 审批改为备案 | 实行告知承诺 | 优化审批服务 | ||||||||||
1 | 应急管理部 |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(对应鄂政办发[2020]57号的序号180) | 安全生产许可证(非煤矿山) | 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 |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(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受委托办理) | 市应急管理局 | √ |
3.不再要求地质勘探单位提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,不再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、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。 | 1.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,并按分类分级监管要求进行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。 2.加强信用监管,及时向省厅上报委托发证企业信用状况,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。 | ||||
2 | 应急管理部 | 烟花爆竹经营(批发)许可证核发(对应鄂政办发[2020]57号的序号182) | 烟花爆竹经营(批发)许可证 | 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 |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| 市应急管理局 | √ |
2.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4个工作日。 | 1.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,并按分类分级监管要求进行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。 2.加强信用监管,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(批发)企业信用状况,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。 | ||||
3 | 应急管理部 |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(对应鄂政办发[2020]57号的序号186) | 安全生产许可证(危险化学品) |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 |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(荆州市应急管理局受委托办理) | 市应急管理局 | √ | 1.实现申请、审批全程网上办理。 2.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2个工作日。 | 1.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,并按分类分级监管要求进行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。 2.加强信用监管,及时向省厅上报委托发证企业信用状况,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。 | ||||
4 | 应急管理部 |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(对应鄂政办发[2020]57号的序号187) |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|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 | 设区的市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| 市应急管理局 | √ |
| 1.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,结合生产经营规模、安全管理状况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因素,划分出不同的安全风险等级,有针对性地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。 2.加强信用监管,及时向省厅上报委托发证企业信用状况,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。 | ||||
5 | 应急管理部 |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(对应鄂政办发[2020]57号的序号188) |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|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 |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| 市应急管理局 | √ |
| 1.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,并按分类分级监管要求进行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。 2.加强信用监管,及时向省厅上报委托发证企业信用状况,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。 | ||||
6 | 应急管理部 |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生产、储存危险化学品(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)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(对应鄂政办发[2020]57号的序号189) |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|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 | 应急管理部;省、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| 市应急管理局 | √ |
| 1.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,并按分类分级监管要求进行监管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。 2.加强信用监管,及时向省厅上报委托发证企业信用状况,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。 3.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的,通过信息共享、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将审批情况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,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。 | ||||
7 | 省地震局 |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审批(对应鄂政办发[2020]57号的序号省2) | 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审批 | 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》;《湖北省地震监测管理实施办法》 | 省、市、县级 | 市应急局 | √ | 取消“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审批”事项审批 | 1.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(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)时,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;2.通过加强与住建、自然资源、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来加强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;3.开展重点监管,及时处理投诉举报。 |